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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县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政策。

(二)统筹安排全县各类教育的发展规划、规模,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依法审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

(三)负责全县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和成人教育的指导和综合管理,代县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工作状况和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

(四)依法管理全县教师队伍;按权限范围负责中小学校长、幼儿园长培训、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和全县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五)指导全县教育综合改革。负责全县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课程体制、用人制度和城乡教育综合改革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

(六)指导教育经费预决算工作,依法监督教育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教育系统基础建设和设施的配置及计划统计工作。

(七)组织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八)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德育、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教育工作。

(九)管理全县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推动全县教育教学的理论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教育系统老干部工作,并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的部置和检查指导。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